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3875-2015 手扶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扶拖拉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其他由驾驶员步行操纵扶手的动力机具亦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47.2 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2828.11—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3871.20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20部分:颠簸试验

GB/T 6229 手扶拖拉机 试验方法

GB/T7927 手扶拖拉机 振动测量方法

GB/T 948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 18447.2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手扶拖拉机

GB/T 19407 农业拖拉机操纵装置 最大操纵力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T 21959 拖拉机运输机组 技术条件

GB/T 24645 拖拉机防泥水密封性 试验方法

GB/T 24648.1 拖拉机可靠性考核

JB/T 567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6294 农业拖拉机 型式检验规则

JB/T 6697 机动车及内燃机电气设备 基本技术条件

JB/T 6701 拖拉机 前照灯

JB/T 6712 拖拉机外观质量要求

JB/T6717 手扶拖拉机 扶手把振动评价指标

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 膜 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JB/T 10651 手扶拖拉机底盘

NY 2187 拖拉机号牌座设置技术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拖拉机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拖拉机上的零件、部件用紧固件连接的,应按要求连接牢固,应无松动现象。

3.1.3
拖拉机正常工作时各系统均应无异常响声和气味,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发动机不

GB/T 13875—2015

允许窜机油。

3.1.4 拖拉机外观质量应符合JB/T6712 的规定。拖拉机涂漆应符合JB/T 5673
的规定,漆膜附着性

能应不低于JB/T 9832.2—1999 规定的Ⅱ级。

3.1.5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灵活,松紧适度。各机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所有自动回位的操
纵件在操纵力去除后应能自动复位。非自动回位的操纵件应能可靠地停在操纵位置。各操纵装置的最
大操纵力应符合 GB/T 19407 的规定。

3.1.6 变速箱应无乱挡和自动脱挡现象。

3.1.7
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应能稳定运转,并能直接或间接通过熄火装置使发动机停止运转。

3.1.8
发动机带轮传动带槽与离合器带轮传动带槽应对准,每根传动带的张紧程度应适中,并基本一
致,应能可靠传递发动机的全部转矩。

3.1.9 离合器应能分离彻底,接合平稳,接合时应能传递发动机的全部转矩。

3.1.10 转向机构应能保证拖拉机转向灵活、可靠。

3.1.11 尾轮升降应能灵活转动,应无卡滞现象或在行进中自行回转现象。

3.1.12 拖拉机上安装的电气仪表应符合 JB/T 6697
的规定,仪表显示应清晰准确。前照灯应符合 JB/T 6701
的规定。信号、报警系统和电气、照明及各种开关工作应可靠。

3.1.13
在磨合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各密封面、管接头处应在调整紧固件2次后无渗漏。

3.1.14
防泥水试验后的拖拉机不允许有泥水渗入机体,水田和湿地用拖拉机应按GB/T
24645 的规定

考核防泥水性能。

3.1.15 拖拉机牵引装置的离地高度为330 mm~390
mm,结构尺寸可按生产企业规定。

3.1.16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4 kW 的拖拉机应有制动装置。

3.1.17 拖拉机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T 9480 的规定。

3.1.18 不带动力的拖拉机底盘按JB/T 10651
规定可视为整机,配套说明书指定的动力后,应满足本

标准的要求。

3.1.19 拖拉机运输机组进行运输作业时,应符合GB/T 21959 的规定。

3.2 安全及环保要求

3.2.1 拖拉机的安全及环保要求应符合 GB18447.2 的规定。

3.2.2 拖拉机配套发动机应具有符合 GB 20891规定的标签。

3.3 主要性能要求

3.3.1 动力输出轴的性能

3.3.1.1
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动力输出轴的最大功率应不低于企业规定值的95%,企业规定值应不
小于发动机标定功率(12 h)的0.85倍。

3.3.1.2 动力输出轴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应不大于370
g/(kW ·h)。

3.3.1.3 动力输出轴转矩储备率应不小于12%。

3.3.1.4
动力输出轴最大转矩点转速与动力输出轴最大功率点(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转速之比应不大
于 8 0 % 。

3.3.2 无后置动力输出轴的拖拉机的发动机性能

3.3.2.1 发动机标定功率(12
h):在标定转速下,不低于发动机标牌示值的95%。

3.3.2.2
发动机台架试验,其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不大于310 g/(kW ·h)。

3.3.2.3 发动机台架试验,发动机转矩储备率应不小于12%。

GB/T 13875—2015

3.3.2.4
发动机台架试验,发动机最大转矩点转速与最大功率点转速之比不大于80%。

3.3.3 牵引性能

3.3.3.1 拖拉机最大牵引力应不小于企业规定值。

3.3.3.2
主要犁耕作业挡最大牵引功率工况下的牵引比油耗:

a) 标定功率不大于4 kW 的拖拉机,牵引比油耗不大于585 g/(kW ·h);

b) 标定功率大于4 kW, 但不大于7 kW 的拖拉机,牵引比油耗不大于485 g/(kW
·h);

c) 标定功率大于7 kW 的乘用型(坐耕)拖拉机,牵引比油耗不大于360 g/(kW
·h);

d) 标定功率大于7 kW 的兼用型(步耕)拖拉机,牵引比油耗不大于425 g/(kW
·h)。

3.3.4 起动性能

拖拉机在环境温度为0℃时应能顺利起动。

3.3.5 高温性能

在环境温度为40℃情况下做高温性能试验,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应低于100℃,蒸发式冷却机型不

检查冷却水温度。润滑油温度、传动箱油温、发动机排气温度应不高干企业规定的最高限值。

3.3.6 扶手把振动指标

拖拉机扶手把振动指标应符合JB/T 6717 的规定。

3.3.7 结构比质量

拖拉机的结构比质量:

a) 对标定功率不大于4 kW 的拖拉机,结构比质量应不大于58 kg/kW;

b) 对标定功率大于4 kW 但不大于7 kW 的拖拉机,结构比质量应不大于55
kg/kW;

c) 对标定功率大于7 kW 的乘用型(坐耕)拖拉机,结构比质量不大于55 kg/kW;

d) 对标定功率大于7 kW 的兼用型(步耕)拖拉机,结构比质量不大于50
kg/kW。 注:有特殊结构的专用拖拉机,其结构比质量不予考核。

3.3.8 可靠性

拖拉机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应不小于210
h;无故障性综合评分值(Q) 应不

小于70分。

3.3.9 抗颠簸性能

拖拉机通过GB/T3871.20 规定的颠簸试验后,应仍能满足使用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拖拉机外观及装配质量用目测法和测量量具检查。

4.2 拖拉机覆盖件漆膜附着性能的测试按JB/T 9832.2—1999 的规定。

4.3 拖拉机性能试验按GB/T 6229 的规定。

4.4 前照灯检测方法应符合 JB/T 6701 的规定。

4.5 发动机台架试验按GB/T 1147.2 的规定。

4.6 拖拉机扶手把振动的测量按 GB/T 7927 的规定。

GB/T 13875—2015

4.7 拖拉机防泥水密封性试验按GB/T 24645 的规定。

4.8 拖拉机可靠性试验按GB/T 24648.1 的规定。

4.9 拖拉机安全及环保项目的试验按GB18447.2 的规定。

4.10 颠簸试验应按 GB/T 3871.20 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每台拖拉机在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以检查拖拉机的制造、装配质量和主要技术指标是否
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5.1.2 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1。

1

不合格分类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类

1

安全配置(GB 18447.2)

2

安全防护(GB 18447.2)

3

制动性能(GB 18447.2)

4

转向性能

5

照明、信号配置

6

安全操作警示标志

7

安全使用信息

8

噪声(GB 18447.2)

9

排气烟度(GB 18447.2)

10

手把振动

11

发动机标签

B类

1

最大功率

2

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

3

转矩储备率

4

最大牵引力

5

牵引比油耗

6

使用说明书

C类

1

操纵力

2

高温性能

3

低温起动性能

4

动力输出轴最大转矩点转速与最大功率点(在发动机标定转速

下)转速之比

5

防泥水密封性

GB/T 13875—2015

1 ( 续 )

不合格分类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D类

1

外观质量

2

涂漆质量

3

窜机油

4

一般故障

5

密封性

6

结构比质量

注:带" √ "的项目为应检验项目,带"一"的项目为不检验项目。

5.1.3 出厂检验所有项目全部合格方能判定为合格。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开发的拖拉机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结构、原理、重要部件有较大改变的改进设计时;

c) 正式生产后,每满5年时;

d) 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5.2.2 检验项目

5.2.2.1 属于5 .2 . 1a 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应进行全部整机性能试验、整机使用试验和颠簸试验,或
用部件台架耐久性试验和整机可靠性试验代替整机使用试验。

如果属于拖拉机系列设计,所有功率值的机型均应进行整机性能试验,检验项目见JB/T
6294。 可

靠性和使用试验等其他试验项目则可只进行最大功率值机型的试验。

注1:
拖拉机系列设计是指采用一个底盘(传动系统)、其他系统可选配、由若干个机型组成的一组拖拉机机型的设

计,所有机型均用一个系列号。

注2:
更换不同功率发动机后,拖拉机性能参数没有发生变化的检验项目,可以引用同一系列、配套其他功率发动机

的拖拉机机型的检验数据结果。

5.2.2.2 属于5 .2 . 1b 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应进行全部整机性能试验、经重大改进部件的台架耐久性
试验或整机可靠性试验。

5.2.2.3 属于5 .2 .
1c)、d)、e)、f)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按表1的规定进行。

5.2.3 不合格分类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3章规定的要求时均称为不合格项,按不合格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

A 类不合格、B 类不合格、C 类不合格、D 类不合格。不合格分类见表1。

5.2.4 抽样方案

5.2.4.1 按 GB/T 2828.11—2008 中 表 B.1
制定,见表2。

GB/T 13875—2015

2

检验水平

0

声称质量水平(DQL)

1

检查总体(N)

10

样本量(n)

1

不合格品限定数(L)

0

5.2.4.2
除试验样机外,根据需要可提供或抽取备用样机,备用样机只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

正常检验时启用。

5.2.5 判定规则

5.2.5.1
属于5.2.1中a)、b)情况的拖拉机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达到要求,可靠性和颠簸试验应分别符
合3.3.8和3.3.9的要求,则最终判定为合格;否则最终判定为不合格。

5.2.5.2
属于5.2.1中c)、d)、e)、f)情况的拖拉机,根据表2的抽样方案进行判定。按表1对样品各类
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当
A、B、C、D类不合格项目数分别不超过0、1、2、2时,判定样品为合格;否
则判定样品为不合格。

5.2.5.3
在整个性能检测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或2次一般故障,则应停止检
测,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6 交货

6.1 每台拖拉机应经企业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拖拉机出厂前应做以下工作:

a)
放尽燃油和冷却水(加注防冻液的不放),开口向上的排气管应有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

b) 检查并调整轮胎气压至企业规定值,轮胎内不应充有液体;

c) 规定铅封处应加铅封;

d) 蓄电池应是未加过电解液的干态(免维护蓄电池除外);

e) 如结构上可能,液压泵等附件应置于分离状态;

f) 发运前,各润滑部位应按规定加注或补足润滑油或润滑脂。
注:如用户对拖拉机交货状态有特殊要求,可与企业协商解决。

6.3
除了按特殊定货提供的附件外,出厂的每台拖拉机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配齐全套备件、附
件和随车工具。

6.4 随同出厂的每台拖拉机,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a) 使用说明书;

b) 零件目录;

c) 合格证和保修单;

d) 备件、附件及随车工具清单;

e) 装箱单。

7 标志、运输和贮存

7.1
拖拉机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安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企业标志,在车身外表面的易

GB/T 13875—2015

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机型的标志。拖拉机号牌座应符合 NY 2187 的规定。

7.2 拖拉机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拖拉机型号及名称;

b) 发动机标定功率(12 h);

c) 出厂编号及年月;

d) 企业名称及地址;

e)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3
拖拉机的装运应保证拖拉机(包括备件、附件和随车工具)在正常运输中不致发生损坏或/和丢失
现象。

7.4
在干燥、通风的贮存条件下,拖拉机及其备件、附件和随车工具的防锈有效期为自出厂之日起
12个月。

延伸阅读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13875-2015 手扶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 进一步学习

联系我们

DB4203-T 216-2023 蕹菜(空心菜)生产技术规程 十堰市.pdf